问题 |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限制是什么 |
释义 | 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限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的规定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客体,应是债务人非专属于本人的财产权利;如果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已经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法律其他规定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追偿权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法律网提醒您,债权人代位追偿权管辖法院的确定是根据情况来定的,一般情况下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现居住地与常居住地不一样的,则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是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则是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那么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除外情形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除外情形主要是: 1.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系基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2.该债权系债务人生存之基本保障,如自然人享有的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但该认定效力不应及于企业法人。因以上的债权具有专属性,由特定的当事人才享有该债权,这些权利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他人无权享有这种专属权利,且恶意干涉不仅是违法的,还违反道德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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