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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报债权的说明
释义   一、申报债权的说明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企业法人破产债权申报说明书。”
    (2)当事人的根本状况。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写明企业法人的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以及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不写申请人的根本状况。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分别写明各自的根本状况,债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担任人)的姓名和职务以及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债权人是公民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被申请人为债务人,应写明其根本状况。
    (3)恳求事项。债务人申请的,则写“请裁定宣布申请人破产还债”;债权人申请的,则写“请裁定宣布被申请人破产还债”。
       2、正文
    (1)事实。
    债务人申请破产还债的,则应当写明:
    ①企业状况。应写明企业性质,何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注册和注销核准号,固定资产和活动资金的数额,运营的范围和方式,产品的称号、规格,职工人数等。
    ②运营状况。简叙运营消费状况,何时开端亏损,亏损状况,缘由是什么,采取过何种扭亏转盈的措施,效果如何等。
    ③欠债状况。要写明主要债权债务关系构成的状况,共欠债几元,所欠债务能否到了归还的期限;拖欠税务机关税款几元,亏欠本企业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等各几元,内外共欠债几元,企业所欠债款与企业固定资产和活动资金相比,前者数额已相当或超越了后者的数额。
    ④破产还债,已征得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受权部门的同意。
    罗列证据,债务人申请破产还债的,应当提供的资料有:企业亏损状况的阐明、会计报表、企业财富情况明细表和有形财富的处所: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作的时间、债权债务数额,有无争议等);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人民法院以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3、尾部
    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时间。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规定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三、债权申报的范围规定   1、一般规定。
    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
    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③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并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2、特别情形。
    (1)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为中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
    (2)利息请求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3)待定债权。叉称“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4)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是一个重要的过程,如果没有对债权进行申报,那么便可能需要自己来承担相应的风险,这是谁都不想看到的事情。以上即是申报债权的说明是怎么规定的相关知识。这些便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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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2:2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