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一、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的规定如下: 1.留置物的所有权等原有权利。在原有权限范围内,留置物所有人仍可以对留置物进行相应的处分。 2.留置物孳息和收益的所有权。留置权人虽然有权收取留置物孳息和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使用留置物所生的收益,但是上述孳息和收益的所有权仍然归留置物所有人所有,留置权人只能以其冲抵债权,而不能径行获得其所有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留置权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致使留置物损毁、灭失的,或者未经债务人同意,留置权人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有权要求留置权人赔偿。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怎样的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过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过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与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留置权的实现方式,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三、留置权成立消极要件 法律网提醒您,留置权成立消极要件: 1.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债权人占有动产时所负担的义务相抵触: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相抵触的,留置权不成立;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3.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当事人在合同中特殊约定相抵触。 4.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5.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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