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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债权能否质押
释义   一、合同债权能否质押
    合同债权是可以质押的。
    合同债权质押是指为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债权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
    
       二、债权质押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1、一般债权是否能够设定质权
    一般债权,指没有证券化的债权。这些债权并未如债券、票据等以商业性权利凭证的形式展现,而主要通过合同书形式展现。从国际司法实践来看,债权不问其种类如何,只要不是性质上不得让与的债权,都可以设定质权。但我国法律对此却持谨慎态度,主要是因为一般债权上的质权没有具有公示公信力的权利证书,因此质权人对标的控制力差,其担保债权的功能也非常有限。
    这个问题在《物权法》中得到解决,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该条中的应收账款即指一般债权。本案发生时,虽然《物权法》尚未出台,但可以看出,一般债权设质是否成立与该质权的证明凭证的公示公信力有必然联系。
       2、债权设立质权的证明问题
    一般债权设质在实务中遇到的困难主要表现为,该种质权没有具备公示公信力的权利证书。债权的公示方法一般有三种:一是书面合同的交付;二是书面合同加债权证书的交付;三是书面合同加登记。由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并没有对外的公示公信力,第一种方法并不可取。第二种方法中债权证书是指证明债权存在的书面凭证,主要包括借据、欠条、公证书、借用证书等。但是债权证书仅仅为证明债权存在的书面证据之一,债权证书的交付并不能如同动产交付那样使质权人对标的物产生事实上的控制力,因此债权证书的交付无法将质权加以公示,亦不产生公信力。本案中,对合同的公证并不能起到对质权的公示公信效力。
    《物权法》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答复,采取书面合同加登记的方式。其原因主要是登记的公示效果最强,有利于第三人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应收账款上存在的权利质权,有利于保护质权人和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且,该法还明确以信贷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统一的登记机构。
       3、债权设立质权时,债权人是否需要通知债务人
    以债权设定质权属于对债权的处分,所以其在本质上与债权让与相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让与时债权人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种通知,在本质上是将不具有公开性的债权让与合同向合同外的第三人即债务人加以展示,具有公示与公信力。同理,在以一般债权设定质权的时候,需要向外界公示的对象一般只是债务人,因债权具有相对性,他人无法得知,并且即使得知了也没有任何意义。因此,与其交付没有公示公信力的债权证书,不如作为债权人的出质人将债权设质的情况告知债务人。
       三、合同债权质押的条件
    1、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2、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不具可转让性的债权不得转让。鉴于此,不具转让性的债权也不能用于质押。
    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合同债权应具有特定性。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
    因此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合同债权能否质押的相关知识等相关信息,还给大家拓展关于债权质押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和合同债权质押的条件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以上内容的详细介绍相信大家有了初步的了。如还有其它需要咨询,欢迎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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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