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
释义 |
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1。格式条款的相关知识说明 格式条款是指事先准备好供当事人重复使用,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确认书等,均为格式合同。为了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合同法》从三个方面对格式条款进行了限制:一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根据对方的要求予以解释;二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主要义务,排除对方第三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标准术语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针对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进行解释。第二,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虽然《保险法》没有对保险人是否应当履行格式条款约定的免赔额内容的明示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履行详细、明确的解释义务。同时,根据《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应当对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承担责任,并予以明确解释和提示。在保险合同中,专用条款一般由保险人单方约定。被保险人不能更改条款。同一险种的特殊条款基本相同。它们符合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属于广义格式条款。特别约定条款符合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的,视为无效。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无效特别约定格式条款的理解和认定不尽相同,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和解释。格式合同虽然适应了现代经济生活快速、方便、高效的需要,但它使相对人失去了讨价还价的机会,容易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基本上都会提供自己制定的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的效力取决于法院判决中的法律,一般由投保人在保单的申报栏中是否有投保人签名来确定,但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不履行免责义务,免责条款无效。因此,作为保险公司,在格式合同的制作和使用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格式条款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根据对方的要求予以解释。二是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人以格式条款排除对方重要权利或者免除主要义务的,该条款视为无效。三。格式条款合同的无效或取消。 在审判实践中,要根据交易习惯,根据以往经验,特别是考虑法律的规范目的,即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贯彻公平原则,慎重使用。4格式条款合同的解释。 如果双方对合同中的标准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针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进行解释;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只有两种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为这不仅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格式条款应事先制定,并符合双方的共同意愿。我们应该对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也就是说,在理解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过程中,要充分理解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约定意图,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作出准确判断。当然,这一判断也应以相关法律为依据。以上是法律学士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上述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网站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有任何疑问,请进入法律学士网站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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