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求偿权行使方式是什么 |
释义 |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常用名词。保险人在将保险赔款偿付被保险人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某些权利。此种权利仅限于财产保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包括两种:①物上代位。保险人补偿保险标的损失后,即取得对该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仅存在于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中。②权利代位。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损失,如果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在先行赔偿后,即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代为求偿权的行使方式是怎样的呢?法律网小编为你介绍如下: 一、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方式 海商法和保险法虽然规定保险人在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后可以享有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但对保险人如何行使代位求偿权,却未有明确规定,理论上对此存在争议。海事诉讼法生效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方式得到明确,即保险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诉讼进程,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方式具体包括: 1、保险人得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求偿诉讼。在保险人作出实际赔付后,被保险人如果未向第三人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提起代位求偿诉讼。 2、保险人得以向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根据海事诉讼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人作出实际赔付取得代位求偿权之前,被保险人已经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人提起索赔诉讼的,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并进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得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依据海事诉讼法第95条第2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因为投保不足额保险、协议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保险合同约定有免赔额等原因未能从保险人处取得足以弥补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保险赔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此外,为保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海商法第253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可相应扣减保险赔偿。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二、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依据海商法、海事诉讼法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包括: 1、被保险人因海上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具体而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海上保险事故;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瑕疵,则保险人很可能无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偿权。 2、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 海商法、海事诉讼法和保险法均明确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应当已经实际支付保险赔偿。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赔偿范围为限 保险人只能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其不能因行使代位求偿权获得额外利益,代位权利仅限于保险人实际赔付的数额。就这一问题,海事诉讼法与保险法的规定相一致。海商法第252条虽未明确规定保险人可以超出赔偿范围向第三人索赔,但该法第254条第2款--"保险人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保险?quot;的规定,似乎暗示保险人可以超出赔偿范围向第三人提起代位求偿之诉。海事诉讼法实施之前,海商法与保险法上述规定的不一致曾引起海事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4、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你解答的有关代位求偿权行使方式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回答,希望能帮助大家。如果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在先行赔偿后,即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追偿到的金额小于或等于赔付金额归保险人所有,若追回金额大于赔付金额,则超出部分应偿还给被保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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