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款诉讼已成和解协议 |
释义 | 2001年4月5日,洛阳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和解协议,仲裁庭当庭裁决如下: 1、如果郑百文在2001年4月20日前还清1620万元本息的同时,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文化 路支行(简称交行文支)同意减免130万元。 2、如果被申请人郑百文在2001年4月20日前归还完毕1620万元的本息,郑州百文依力服装有限公司(该企业郑百文投资比例占73%。简称郑依力)不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仲裁费用3万元由交行文支承担。 4、如果被申请人郑百文在2001年4月20日前未归还1620万元的本息,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交行文支不应减免130万元,仍按1620万元本金及利息追偿(利息计至本息归还完毕之日),仲裁费用,由郑百文承担,郑依力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0年3月28日,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文化路支行(简称交行文支)与郑百文签订借款合同,与郑州百文依力服装有限公司(该企业为郑百文关联企业,郑百文投资比例占73%。简称郑依力)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合同期限为2000年3月28日至2001年1月6日。合同签订后,交行文支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合同到期后郑百文归还了20万元本金及2001年3月20日以前的部分利息,尚欠1620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郑依力亦未履行保证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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