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官打白条欠餐费,卸任后找谁还钱? |
释义 | 一、案情简介 2007年3月,赵先生和妻子在北京某乡中心街经营一家餐厅,他负责后厨,妻子负责前台,两口子辛苦经营,每天生意还算红火。餐厅内的几张桌子几乎每天都能坐满,收入也可以。由于他的餐馆距离乡政府不远,那时经常有村干部到他那里吃饭。一回生二回熟,赵先生知道他们是某村村委会的干部,所以对他们也比较客气。双方熟悉起来后,村干部要求挂账,把饭店当成定点饭店,他和妻子也同意了。此后,村干部们经常到这里吃饭,几乎隔三差五就来一桌,有低至百十块钱的,也有上千块钱一顿饭的。赵先生最后一盘算,自2008年1月3日至2010年6月2日,共计就餐260次,每次就餐村主任或村内其他干部均在赵先生饭店餐饮单签字确认,但是并没有加盖某村委会的公章,所有白条加一起,共计欠饭费132183元。赵先生曾多次找村主任及到村委会催要所欠的饭费,他们均以暂时没有钱,或者只支付少部分欠款。后来,某村村主任卸任,赵先生便找新任的村主任催要尚欠的饭费。新任主任说这是他上任以前的账务,他不知道这些事情,他没在那吃过饭,况且村里没有固定资产,也没有钱,没办法付钱给餐馆老板。他建议,谁吃的找谁去要。无奈,赵先生只能以餐饮合同纠纷为由,将某村村委会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饭费132183元及利息13000元。 二、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辩称,赵先生出具的餐饮单,只有个人的签字,没有盖村委会的公章,对此不予认可,不同意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赵先生于2007年10月1日至2010年10月期间系北京某乡中心餐厅的实际经营者,在其经营餐厅期间,村主任和村干部多次到其餐厅就餐,这届村委委员卸任后,两届村委在换届时未交接相关手续。庭审过程中,赵先生提交了260张饭店餐饮单,分别有村主任、村书记和村干部等人的个人签字,签字以村主任签名的居多。在上述260张饭店餐饮单中,有部分未标注年份的单据。 庭审中赵先生称村主任曾向其表示就餐后的就餐费由村委会支付,饭店餐饮单上的签字人均系被告原来的村干部。庭审中,村书记和村委会妇女主任作为赵先生的证人出庭作证,来证明自己签字就餐系经村领导(村书记、村主任)指示,就餐所欠饭费由村委会支付,经询问两位证人,其二人表示当时村两委对干部就餐都是因为工作需要就餐,主要是口头请示书记和主任,但没有相关会议记录。 赵先生认为被告村干部就餐因工作、职务需要,被告应根据餐饮单记载的金额给付饭费及利息145183元。 经审查,有村主任X签字的餐饮费用共计107641元,村书记签字的餐饮费用共计14804元,其他村干部签字的餐饮费用共计9643元,标注有被告具体用餐用途的餐饮费用共计3990元。 (二)人民法院认为: 依法形成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村干部因公在赵先生经营的餐厅就餐与赵先生之间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餐饮费应由被告支付。对于赵先生提交的证据,被告称因为没有盖村委会的公章而不予认可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全部采纳。 在原来的村书记与村主任任村两委领导期间,其代表村两委授权村干部因公就餐,部分村干部经授权在赵先生经营餐厅用餐可以认定为因公用餐,故与赵先生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赵先生主张的被告村干部因此所欠部分餐饮费共计九千六百四十三元,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赵先生提交的餐饮单上标注有被告具体用餐用途的也可认定为因公用餐,对于原告主张的该部分餐饮费共计三千九百九十元,本院予以支持;在原来的村主任任职期间,因当时村务监管存在缺失,根据两位证人的证言,村两委对就餐一事并无相关会议记录,村主任与村书记作为时任村两委主要领导,仅有该二人在餐饮单上签字确认的部分,无法排除其个人消费的可能,不宜全部认定为因公用餐,赵先生主张的该部分餐饮费共计十二万二千四百四十五元,本院酌定支持该部分的60%,即七万三千四百六十七元。综上共计八万七千一百元。 对于赵先生提出要求被告支付一万三千元利息的主张,因原、被告双方未进行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先生餐饮费八万七千一百元;驳回赵先生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评析 近几年来,公款吃喝风,屡禁不止。某些村委会明知兜里空瘪,还要硬撑着宴请各位领导或者村里筹办事情也要吃吃喝喝,每次吃喝之后,一般来说,都是以签字记帐,有钱时只支付少部分,没钱就不还,这似乎已成为中国农村办事的惯例。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某村村委会给付赵先生餐饮费八万七千一百元之判决是没有问题的。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同意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其中该规定第一条便指出不安排宴请。随后,六项禁令也随之出台,而六项禁令中第一条也指出: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之间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第五条指出:严禁超标准接待,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参加会议、检查工作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执行。禁令下达后,宴请的风气有所收敛,但是某些地方依然我行我素,特别是前一段时间曝光的事件,令人瞠目结舌,舆论哗然,目前涉案的几位官员都得到了查处。希望今后类似的“打白条”和“穿山甲”事件不再发生。 综上,在这个打老虎打苍蝇的时代,对于村官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公务所欠的债是属于违法的,不管从债的本身即合同之约来说还是从国家工作人员工作因遵守的准则来说都是违法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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