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
释义 | 12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张某、杨某以继承李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方某借款50000元。 2011年10月29日,被告张某、杨某的儿子李某向原告方某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1年12月1日前归还。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从网上银行转账汇款50000元至李某的账户。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能如期归还借款。 法院另查明,被告张某将李某生前名下的一辆小汽车变卖。张某称变卖该车的款项已用于归还购买该车的银行贷款以及为解除该车抵押所借款项。 秀峰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向原告借款共计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为凭,并有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证实,合法有效。借条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11年12月1日,李某未能如期归还借款,现原告主张李某归还该借款5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李某已经死亡,被告张某、杨某作为李某的父母,系李某遗产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被告张某、杨某已经实际处分了李某的遗产,且在处分前并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故应视为二被告已经接受继承李某的遗产。二被告现在所作出的放弃继承李某部分财产的表述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被告张某、杨某应当以其继承李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李某的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杨某以继承李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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