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债务相关问答解析 |
释义 | 如果一方以用于家庭生活为由但却用于赌博而欺骗另一方共同签下了借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呢? 如果一方与债权人合谋串通,骗取另一方在借条上签字且未实际用于家庭生活的,该笔借款对另一方无法律约束力,应由参与串通的一方偿还。 如果债权人不知情,未与一方合谋串通,另一方在借条上签字,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日后,签字的另一方不得以一方将钱拿去赌博未用于家庭生活为由,对抗债权人而不承担共同债务。当然,这时拿钱赌博的一方需向另一方承担过错责任,从个人财产中向另一方偿还债务。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赌债单方签订了借条,离婚后,债主将两人告上了法院,对于这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该由谁举证?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显然,举证义务在夫妻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诉讼中,应对该借贷关系系赌债及原告胁迫其书写借款协议的辩解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未提交证据的,故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以其内部约定或法院判决来对抗债权人的现象也经常发生,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认为不是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该笔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而主张为共同债务的一方如不能举证反驳的话,法院就可认定该笔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由其单独偿还该笔债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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