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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权利质押登记法律规定的说明
释义
    【法条】
    《物权法》第224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226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227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担保法》第78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79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说明】
    《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押登记的规定远较《担保法》全面。其中,明确了普通公司股权质押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取消了《担保法》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规定,在客观上有公示的效果。值得一提的是,《物权法》增加了应收帐款这种权利质押,但同时规定应收帐款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因此在操作时,对于应收帐款的质押要及时办理相应登记手续。除《物权法》规定的可设定质押的权利类型外,《物权法》还就其他类型的权利质押作了表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这句话意味着质押权利的种类应当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才可以设定。因此,在设立权利质押时应当要慎重,不要对无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财产权利设定质押。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二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二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二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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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2:2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