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抵押权实现的方式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法条】 《物权法》第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担保法》第53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说明】 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比,《物权法》特殊增加了抵押权实现时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救济措施,更具操作的可行性。若实现抵押权的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需要留意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会导致撤销权利的丧失。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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