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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如何确定还款期限?
释义
    【案情摘要】
    张某因购房资金紧张,欲向其好友王某借款8万元。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此笔借款是无息借款。有关借款事宜谈好之后,张某便到王某家提款,出示借款8万元的借条一张。后因王某涉嫌受贿一案,借给张某的8万元借款被检察院暂扣。一年后,王某受贿案被撤销,检察院将8万元款退还张某。到了第二年,王某持借条要求张某偿还8万元借款,张某迟迟不还。在追讨未果的情况下,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8万元借款,并偿付自出借之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的利息。王某则以借款系无息借款为由,答应只还本金而不愿承担任何利息。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合同法》中个人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是指贷款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交给借款方,借款方依约定使用货币并于期满时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并向贷款方支付利息的合同。
    根据合同主体的不同,可以把借款合同分为银行借贷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银行借货合同是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的借款合同,又称信贷合同。银行借贷合同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贷款利率必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是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人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借款合同的标的只限于货币,其他财产不能作为该合同的标的。
    (2)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货币的实际转移不是合同成立的条件。
    (3)货款方有权对借款方进行检查监督。
    (4)借款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外,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方,只能是经国家批准的国家的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信用合作社。
    (5)借款合同,特别是大额借款合同,一般需要提供担保。
    (6)借款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民间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普通公民互相帮助的一种法律手段,正是基于这样的性质,《合同法》对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作了与金融机构提供借款的合同所不同的规定。首先,在借款合同的形式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信贷,其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个人之间的借款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其次,在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上,金融机构提供借款的合同采用诺成主义,即只要与金融机构达成借款协议,借款合同即告生效。而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为实践合同,只有在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王某和张某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事后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王某可以催告张某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王某事实上也依法做了,应该说给了张某足够的返款时间。张某没有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行为。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就本案而言,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应自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时起处。那么,王某要求的利息法律是否予以保护呢?由于王、张二人在达成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8万元属“无息贷款”,故在还款期限到来前,张某可以不支付利息。但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不还款的行为已侵害了王某的利益,王某有权要求张某偿付催告后的利息,但无权要求张某支付催告前的借款利息。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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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0:5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