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意见不一致如何处理? |
释义 | 问:母女共有一套房屋。后遇拆迁,母亲欲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的拆迁补偿方式,但女儿却想要货币安置方式,双方协商不一致,如何处理? 福州蔡思斌律师答: 一、《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或一次性房屋安置。鼓励货币安置。房屋拆迁安置方式,按照被拆迁人的意愿和拆迁人的资金、房源状况,经双方协商,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所以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货币安置或者房屋安置。 二、《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下列情形不适用货币安置: (一)被拆迁私有房屋的共有人或被拆迁公有房屋各使用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二)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被拆迁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四)拆除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由此可知,被拆迁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就只能选择房屋安置的方式了。 三、但第二点所述情况的前提是房屋共有人已对安置方式进行了协商,但意见不一致,如果房屋共有权人之一未告知其他共有权人并私自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那么该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协议属效力未定的协议,只有在事后得到其他共有权人的追认才可转化为有效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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