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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转让须及时通知债务人
释义
    为偿还向表姐夫借的10万元欠款,男子决定用自己对第三人某公司未到期的债权10万元来抵债。可是,让他没想到的是,因其未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至第三人,最后竟引发了一场官司。近日,淮安市洪泽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因未及时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而导致债权转让不生效的案件。法官提醒市民,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若未及时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效力对债务人没有约束力。
    2013年10月2日,王X找到表姐夫杨X,请求借款给他,并允诺月息三分,借期为六个月。可是,以放高利贷为业的杨X,并不为这点利息所动,但考虑到王X与他多少沾亲带故,把钱放给他也不至于收不回头,于是就向杨X出具了一份10万元的借条。之后,杨X按照规矩提前预留了18000元的利息,并从自己老婆的账户里提取了82000元转给王X。
    2014 年4月1日,到了还债日。因王X一下子无法筹出10万元,于是就与杨X商量,用自己对第三人某公司未到期债权10万元来抵债。开始,杨X有些不高兴,担心有风险。但聪明的王X早已将此事告知杨X的老婆,并征得她的同意。怕老婆的杨X在接到老婆的电话后,不得已接收了王X写给他的债权转让通知书。
    不懂法律的杨X,以为拿着这张等同于借条的通知书,就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直到三个月后,他拿着债权转让通知书去收钱,才发现对方根本不认账,而是以他的债权人未将此事通知自己为由,拒绝支付任何款项。此时,杨X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于是一纸诉状将王X诉至法院,要求归还自己的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被告王X作为某公司的债权人,将其10万元债权转让给杨X,虽王X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但并未将该通知送达到债务人,因而,债权转让的效力仅存在于原告杨X和被告王X之间,效力无法企及第三人。审理中,原告杨X放弃了三个月的利息。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X承担82000元的借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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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0:5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