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会议如何召集和行使职权 |
释义 | 债权人会议如何召集和行使职权?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等债权人可以提议召开,要在15日前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等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①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②管理人、③债权人委员会、④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2、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在该决议事项上有表决权的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3、《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8项(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第9项(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4、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65条第1款(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65条第2款(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二次表决仍未通过)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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