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借款开浴室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追讨 |
释义 | 原告顾某诉称:被告因建设房屋开设浴室,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分四次向我借款24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10%。被告谈某于2012年元月13日向我出具借据一张,被告谈某与被告戴某已于2014年7月离婚。故诉至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24000元、利息7145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被告谈某出具的借据一份。 被告谈某辩称:借债还钱,天经地义,由于我们家庭的问题,我现在无法偿还,之所以借款,是为了创办浴室。被告谈某提供的证据有债务明细表一份。 被告戴庆华辩称:原告主张的债权,系第一被告的个人债务,在两被告离婚的第一、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对双方的债务已经作了处理,并认定为第一被告的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追讨 法院认为:原告与谈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戴某未能举出足以支持其主张系谈某个人债务的证据,对谈某与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谈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顾某放弃要求两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谈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出付原告顾某24000元。 2、被告戴某对上述给付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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