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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最高额抵押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释义
    最高额抵押因免去了合同当事人重复办理抵押物评估、登记等手续,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然而,因银行信贷人员不能牢固掌握最高额抵押的法律性质,给银行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案例也常发生。现依据法律规定,谈谈对最高额抵押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发放最高额抵押担保贷款时应查实该抵押物未被财产保全。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银行发放贷款后,抵押人因其他经济纠纷导致该抵押物被财产保全,而银行在对抵押物现状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依债务人申请再次发放贷款,据此而形成的债权依上述规定已不属于担保范围,也就丧失了优先受偿权。
    二、变更最高额抵押合同应避免无法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2条规定:“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变更了最高限额,即主要是指增大了担保额;二是变更了最高额抵押期间,主要是指延长了担保债务发生期间。如果变更最高额抵押合同前,抵押物已被设定为其他债权担保物,那么增大的担保额及延长的担保债务发生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将不能对抗已设定担保的其他债权。而且,如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完全意义上的替换,已无法关联前一最高额抵押合同,那么将可能导致全部债权无法对抗已设定担保的其他债权。此外,对同一抵押物签订多份期间重叠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也可能产生上述影响抵押权实现的后果。
    三、转让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应符合法定情形。
    《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而第50条又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结合第62条的概括性规定(最高额抵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其他规定)及民法理论意思自治原则,转让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应明确:(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全额转让,抵押权应随之一并转让。(2)抵押权人不转让全部主债权,仅转让其中某一具体债权,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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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7:0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