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自借条替老板讨债 主体不适格被驳回 |
释义 | 去年12月,原告张某起诉李某和王某,要求两人偿还一笔欠款。庭审中,张某向昆山法院提交了两份复印件材料:一份借款协议书、一张借条。两份文件材料上的出借人均为张某,借款人为李某。李某对两份文件书上自己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声称根本不认识张某,且该笔借款是向案外人丁某所借。 原来,张某是丁某公司的员工。去年,丁某经王某担保,借给李某一笔钱,但到期未能收回,丁某为此很是烦心,但又觉得起诉太麻烦,便一直拖着。为了帮老板解决这件烦心事,张某便已自己的名义将李某和王某告上了法院。因借款协议书的借条原件上出借人一栏是空白的,张某便在复印件上加了自己的名字。 张某作为原告,起诉借款人李某、担保人王某的主体资格是否适合是本案的关键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张某并非本案涉借款合同的出借方或者借款人,尽管其持有借条、借款协议书,但不享有本案所涉借款项下的债权,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最终昆山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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