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申报的期限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地进行是必要的。我国新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范围内的法院酌定主义,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债权申报的范围 一般规定,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2)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3)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4)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5)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③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并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一下特别情形也可申报的债权:(1)职工债权;(2)利息请求权;(3)特定债权;(4)连带债权;(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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