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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证据的“爱情”借条受法律保护
释义
    女子离异,男子有家室,两人经朋友介绍认识,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因女子向男子借钱不还,昔日“鸳鸯”对簿公堂,爱恨情仇皆因钱而起,女子称此为“爱情”借条,请求法院驳回男子的诉讼请求。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院审理了这起引人发思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男子黄某与女子蓝某于2012年5月经朋友介绍认识,2012年11月20日蓝某以购买小车为由向黄某借款20000元,2天后,于2012年11月23日又以经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向黄某借款8000元,并于当日写下借到28000元的借条交黄某收执,借条写明“今借到黄某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用于资金周转,于年底还款”字样。
    2013年1月22日蓝某又一次因经营资金紧张向黄某借款5000元,借条写明“今借到并收到黄某人民币现金伍仟元整(¥5000元整),借款期为2013年1月22至2013年6月22日。”蓝某均在两份借条的借款人栏签上了自己的姓名并盖手印。
    但借款到期后,蓝某均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经黄某多次追讨均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蓝某偿还借款33000元。但蓝某辩称,其使用黄某的钱是事实,但因当时两人为男女朋友关系,双方的感情很好,都是黄某自愿给钱其使用,具体使用了多少钱也未仔细计算。后来,黄某发现蓝某与其他异性来往,便强迫蓝某于同日写了两份借条,具体金额及时间都是按黄某的要求书写。现黄某要求偿还33000元,蓝某只同意偿还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蓝某共向黄某借款现金人民币33000元,有蓝某亲自签名捺印的两份《借条》予以证实,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蓝某辩称其所书写两份借条是黄某强迫所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蓝某在法院给予的举证期限内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且黄某亦予以否认。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蓝某偿还黄某借款33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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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