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角债"引发代位权诉讼 借贷关系不明原告遭败诉 |
释义 | 邰小姐欠了郝小姐一笔钱不还,郝小姐却把与她没有“瓜葛”的赵小姐告进法院,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三角债”引发诉讼 去年9月,郝小姐向静安区法院起诉,称朋友邰小姐去年5月起陆续向她借款62.8万元。之后,邰小姐将包括这笔钱在内的200万元转借给赵小姐。借款到期后,郝小姐多次向邰小姐催讨,但邰小姐称自己没有能力归还。 郝小姐称,她敦促邰小姐向赵小姐讨债,但遭拒绝。为讨回钱款,她决定行使代位权,要求赵小姐还钱。 为证明自己的说法,郝小姐向法庭提供了邰小姐出具给她的借条,以及赵小姐出具给邰小姐的借条等。 三人说法各不相同 冷不防被告上法庭,赵小姐连连喊冤。她承认,自己的确写了一张借条给邰小姐,但她俩之间其实并无借贷事实。她与邰小姐曾另签协议,约定该借条不具有法律效力并已实际收回该借条。 邰小姐则辩称:当时赵小姐需要资金,并声称可以给予高额回报,自己才将200万元借给她。事后签订的协议和归还借条完全是被迫。法庭上,她们也提供了相应证据。 三个人的说法各不相同,令此案变得扑朔迷离。更有意思的是:去年7月,郝小姐以邰、赵两人串通诈骗自己钱财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赵小姐也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邰小姐诈骗自己的钱款。 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郝小姐与邰小姐之间的债务关系虽有双方借条为证,但她对实际借款时间、数额的举证尚不充分,双方对实际借款数额也存在争议;邰小姐与赵小姐之间的借款,遭赵小姐根本性否认,且从邰将借款凭证归还赵的行为来看,不排除双方以其他对价方式免除了债权债务关系。基于本案涉及的两个借贷事实尚未达到代位权求偿的条件,郝小姐提起的代位权诉讼证据不充分。据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请判决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相关链接 代位求偿权 合同法中的代位求偿权(简称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害而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首先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其次还应具备债务人怠于履行债权、并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已延期履行债务等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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