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拆迁的行政法律关系 |
释义 | 城市房屋拆迁既具有行政性质的行政法律关系,又具有民事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经常呈现出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的混合。区分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行政性质和民事性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正确处理拆迁纠纷的前提。 房屋拆迁行政法律关系是指房屋拆迁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房屋拆迁当事人因房屋拆迁而发生的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房屋拆迁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有: 1、拆迁许可法律关系。拆迁许可法律关系有:(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之间因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批颁发而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2)拆迁人与有关管理部门或人民群众因房屋或地面附着物是否应当拆迁,而发生争议引起的法律关系。从实质上讲,这一关系是有权决定拆迁的当地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人民群众之间因拆迁引起的行政法律关系。 2、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与被拆迁人之间因房屋拆迁公告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拆迁人、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因处罚拆迁当事人违法行为而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达不成房屋拆迁协议,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而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当不能形成一致时,为了保证拆迁与基本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不能不采取特殊、果断的措施。立法赋予拆迁管理部门以裁决权,促使协议尽快达成。 当事人对房屋拆迁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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