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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郑州市民申请拆迁单位是谁 管委会不回复输官司
释义
    居住的城中村要拆迁,郑州市民张先生向郑州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申请公开信息“拆迁单位是谁?拆迁单位的房屋是否有拆迁资格证书”,却在信息回复中被告知“你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不服气的张先生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昨日,东方今报记者从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获悉:因未告知信息不存在的具体原因,管委会被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事件】
    市民申请公开拆迁单位信息
    郑州高新区五龙口城中村在改造之列。2013年12月8日,居民张先生向管委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申请中,他要求管委会公开4个方面情况:“1.2012年7月郑州高新区五龙口城中村改造,改造主体是谁?2.拆迁主体是谁?3.有没有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拆迁许可证?4.拆迁单位是谁,并公开拆迁单位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回应】
    有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2013年12月27日,张先生收到了管委会作出的郑高开[2013]第2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简称“告知书”)。
    告知书对张先生申请的公开信息第一项、第二项,即“2012年7月郑州高新区五龙口城中村改造主体是谁”和“拆迁主体是谁”做出了明确回复。而对第三项即“有没有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单位是谁,并公开拆迁单位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回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起诉】
    要求确认管委会的回复违法
    张先生说,管委会在信息回复中表示他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为什么不存在?
    张先生认为,管委会告知书第三项答复违法,于今年1月6日向郑州市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管委会告知书中第三项答复违法。不过,郑州市政府在随后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维持了管委会的告知书。
    3月26日,张先生向郑州市中院起诉,要求确认管委会作出的告知书违法,法院立案后将本案移交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理。
    判决
    管委会需重新回复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理查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法院认为,管委会收到张先生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检索,并将其检索的结果及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具体原因告知张先生。
    管委会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全面检索,也未提供其已将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具体原因告知原告的证据。因此,管委会所作的告知书第三项缺乏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据支持,依法应予撤销。
    据此,近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判决,撤销管委会2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第三项,责令管委会对张先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第三、四项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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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3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