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南昌刘先生:在2011年2月我们兄弟姐妹四人与最小的弟弟签署协议,因为母亲去世的早,父亲当时已经82岁了,年迈体弱需要照顾,只要他照顾父亲日常生活起居,我们四人均放弃登记在父母名下房屋继承权。现父亲已去世,因为小弟在父亲在世期间未尽照顾义务。我们想撤销与小弟签署的协议,请问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称:该事实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刘先生兄弟姐妹对父母房屋的继承权法律关系,二是兄弟姐妹与最小弟弟赠予法律关系。 首先,从协议本身看,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予合同,小弟对父亲尽赡养义务,则兄弟姐妹放弃父母房屋的继承权。而小弟未尽赡养义务,该赠予合同条件未成就。按照合同法192条的规定: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予人享有撤销权,刘先生的兄弟姐妹可行使对该份协议的撤销权。其次,按照合同法186条的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刘先生兄弟姐妹是将他们继承父母的房屋产权赠予小弟,因房屋产权转移是以登记过户作为生效要件,刘先生兄弟姐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前,仍可行使对该赠予协议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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