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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叔侄因长辈遗嘱引争议法院判决遗嘱合法有效
释义
    XX县的王某通过遗嘱接受了已去世的爷爷赠给的房产,但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却遭到其叔叔的阻挠。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王某与叔叔对簿公堂,请求法院确认该遗嘱有效。近日,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遗赠人以其享有全部所有权的房屋遗赠他人,该遗赠遗嘱合法有效。
    案由:
    王老先生在XX县城有一处房产,该房产为一栋独立门面的四层楼房,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均为王老先生本人,无共有人。王老先生的妻子早年已经过世,他养育了两儿一女,长子王X、次子王Y、小女王Z均已成家立业。其中,长子王X生育了儿子王某。2009年8月18日,刘老先生担心本人去世后,家属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于当天在三位好友及儿女、孙子的共同见证下,立下遗嘱:由孙子王某继承位于XX县城的该处房产。王老先生立好遗嘱书后于2012年3月11日病逝。王老先生病逝以后,王某便要求将所继承的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但受到二叔王Y的阻挠,王Y要求王某补偿其十万元后才能继承这处房产。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王老先生于2009年8月18日签订的《遗嘱》合法有效。
    XX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老先生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其所有的房产赠与原告王某,立遗嘱时,原、被告及众多亲戚朋友均在场见证,而且立遗嘱人、三位见证人均在遗嘱书上签名确认,该《遗嘱》形式、内容合法,为有效遗嘱,应受法律保护。因此,王老先生去世后,其所有的该处房产应按《遗嘱》约定由原告王某继承。被告王Y认可该《遗嘱》合法有效,而且在王老先生立遗嘱时,被告王Y也在场见证,却没有对原告提出经济补偿要求。被告王Y虽然是王老先生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遗嘱》内容也没有约定原告王某受赠房产时应对第一顺序继承人作出补偿。因此,被告王Y要求原告补偿十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
    近日,XX法院作出判决:王老先生于2009年8月18日所立的《遗嘱》合法有效。本案原、被告签收判决书后,在上诉期限内均没有提起上诉,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谢文彬)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本案是否属于遗嘱继承纠纷?原告王某是王老先生的孙子,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王老先生的子女均健在的情况下,原告不属法定继承人。王老先生将其所有的房屋通过遗嘱方式赠送给孙子,原告作为受赠人,通过其X为接受了该遗赠,因此,本案应按照遗赠法律关系来处理。
    
    引用法条:
    [1]《遗嘱》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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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5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