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债权债务的形成的可能 |
释义 |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不能划分自己对共有财产的份额。 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家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只有极少数家庭实行的各自所有制,也就是所谓的AA制。很多人都会这样认为,既然夫妻双方是经济共同体,夫妻一方向对方借款,就相当于自己向自己借钱,世上哪有自己借自己钱的道理?又哪有还的道理?即使还也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还,其结果和不还岂不是一样?所以夫妻之间不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应当说,这种说法不无道理。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其法律特征有: 第一,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比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也可以是同合同约定的,比如合伙。没有共有关系这个前提,共同共有不会产生,失去了这个前提,共同共有就会解体。 第二,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所以共同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份额只是一种潜在的份额。 第三,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平等地承担义务。夫妻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制,夫妻关系的存在,致使夫或妻作为共有人不能划分自己对共有财产的份额,夫或妻平等地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无论共有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由夫或妻哪一方保管、占有,另一方均有权使用、收益、处分(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收益也归共有人共同所有)。因此,在共有财产范围内,夫妻之间不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二、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夫妻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制,并不妨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个人财产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同样,夫妻生活中应当允许夫或妻任何一方有专属于自己的生活空间,有专属于自己的经济支出,比如购买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律实行共同共有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只是在我国,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是常态而已。我们不能因此想当然地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只有夫妻共同财产而没有其他财产,也不能认为,夫或妻经济的支出都是共同支出而没有个人支出。由于夫或妻在共有财产之外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对这些财产的处分,是夫或妻自己的民事权利,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现实的可能性,而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也不为法律所禁止。 值得研究的是,夫妻一方借到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能否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是形成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笔者认为,同样应当形成个人债务。如果因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否认双方的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认为只能形成共同债务,那么借方就没有偿还的义务,这实际上是侵犯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因为是否将个人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由财产所有人自主决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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