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和征收的基本情况 |
释义 | (一)城市房屋拆迁和征收的历史发展 城市房屋拆迁,是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关系的变化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而不断变化的。上世纪70年代以前,是私有财产数量很少、财产权利不被重视的时期,房屋绝大部分为公有房屋,在拆迁过程中基本不涉及私有房屋所有权的问题。这一时期,城市房屋拆迁具有极其浓厚的计划、行政和福利色彩。 8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实施、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和参政管理意识的增强,以及城市化建设大力推进和土地资源的有限,促使房地产价值节节攀升,因拆迁引发的矛盾与冲突变得越来越多,并在行政处理、行政诉讼、信访等多个方面集中反映。 1.近年来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基本情况 2008年以来,在积极落实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政策的过程中,唐山市震后危旧平房改造、城中村建设、城市绿化、道路拓宽、大南湖开发、环城水系建设等城建改造与民生工程顺利开展,唐山规划新建安置住宅小区130多个、建筑面积约1600万平方米、建设住房18万多套,估算总投资340亿元,极大改善了民生。唐山路南区自2008年至2011年底,累计拆除建筑面积614万平方米,占建成区总建筑面积的60%。此外,唐山市大部分区县也都结合实情,开展大面积区域建设活动。 2.因城市房屋拆迁而引起的行政裁决和诉讼情况 伴随着城市建设活动的开展,因拆迁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引起大量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许多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唐山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 2008年行政裁决18件,2009年27件,2010年达32 件。唐山法院系统在2009年受理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占全年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1.7%,2010年为10.2%,2011年已达到39%。 (二)城市房屋拆迁和征收的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只有一些法律条文中涉及到了城市房屋拆迁。现在,使用最多、最直接的是位于第三位阶的行政法规,即国务院于2011年1月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以区别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原《拆迁条例》),但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依据新《征收条例》,国务院有关部委和一些地方制定了关于城市房屋征收的、较为具体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为了应对一定时期内的某些特殊情况,有的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临时性文件或红头文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三)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基本程序 根据新《征收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一般程序为:一是准备阶段,包括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进行公布调整,必要时须进行听证程序;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等。二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公告。三是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四是拆迁,由被征收人自行完成搬迁,否则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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