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突然去世 妻子继承房屋产权时突现私生女 |
释义 | 张女士与丈夫张先生都是浙江省台州市人,一直在潍坊做生意,两人育有一儿一女。去年7月,张先生突然去世,张女士原本想把自己与张先生的一套房产卖掉还债,没想到在办理房屋继承手续时,张先生生前的情人以与张先生非婚生女儿的名义,将张女士及其婆婆告上了法庭,争取房产继承权。因该房产涉及继承纠纷,房屋登记机构对张女士申请的房屋继承登记不予登记。 因张女士的丈夫张先生生前有一些债务,张女士想继承丈夫在奎文区东风东街与潍州路交叉口附近的一套房子,想变卖后用于还债。5月30日,张女士带着继承公证书到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继承登记手续,工作人员经过核查,发现该房产属“产权有争议”房产。 6月6日,相关部门给张女士下达了《不予登记告知书》。6月7日,张女士又到房屋登记机构,想凭继承公证书办理继承登记手续,工作人员表示,2013年11月,市房屋登记机构收到了《律师函》(附带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法院传票、法院查询的房产信息等材料),其丈夫在去世前曾有一个情人,并生了一个私生女儿,该情人以女儿的名义,对张先生的财产要求继承,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将该案转到了奎文区人民法院。 6月20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市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表示,该《律师函》明确告知,张先生生前有非婚生女儿,该女儿对张先生的财产同样具有继承权,如未经该女儿及其监护人同意,对张先生的房产进行处理均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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