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 案例 |
释义 | 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 一、案情简介: 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所属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荒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2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2004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二、律师评析: 评析律师认为,法院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作出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判决并无不妥。但是,如果《物权法》实施后,对于该类合同法院则不能再认定为无效。因为《物权法》第131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村委会发包村属的荒地也必须召开村民大会决定。所以评析律师认为如果《物权法》实施后,本案中李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会依法受法律保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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