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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主体不允许分包的解读方式
释义
    一、工程主体不允许分包的解读方式
    工程主体不允许分包的解读方式: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自己完成建筑主体工程的施工,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部分不可分包。总承包单位为专业分包单位的,不得往下分包。一般来说,是建设方要求施工方不能把该主体的施工分包给他人,所以说这是为了工程能够更有好的质量的,所以才不允许工程主体进行分包。
    二、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有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有:
    1.对应的主体不同。工程分包发生在总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之间而劳务分包则发生在总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
    2.对象指向不同。工程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是承发包合同中建设工程的全部而劳务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施工中涉及人的劳务部分。
    3.合同效力不同。工程分包若未取得发包人同意则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
    4.法律后果不同。工程分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怎样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
    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由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签订,当然发包人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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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4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