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孙女代位继承外婆遗产 |
释义 | 幼童贝贝的母亲去世后不久,外婆也病故了。办理后事时,贝贝的父亲发现,丈母娘去世前,丈母娘的姐姐和弟弟竟然取走了她银行账户中的270余万元巨额存款。于是,贝贝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以贝贝为原告诉诸法院,请求依法保护贝贝的合法继承权。近日,普陀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了贝贝的继承权,并判决两名被告返还已经取走的存款。 贝贝今年刚4岁,去年,贝贝的母亲和外婆相继因病去世。贝贝的母亲是独生女,而贝贝的外公早些年也已去世,所以贝贝就成了外婆唯一的直系血亲,拥有法定继承权。贝贝的外婆除了拥有房产之外,银行账户内还有共计380余万元的存款,另有不少金银首饰、珠宝玉器等。为治病及后事处理,贝贝的外婆在生病期间陆续从银行取出80余万元,并立下字据就身后事的处理及房产作了安排,但没有涉及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贝贝的外婆在病重期间主要由她的姐姐和弟弟照料,并将身份证和银行存折交给两人保管。 贝贝的外婆去世后,贝贝的父亲找到这两名老人,要求由贝贝继承遗产,却发现他们在贝贝外婆去世前从银行取走270余万元巨款,账户中只留下30万元左右。两名老人只同意把这30万元作为遗产留给贝贝继承。 庭审中,原告提出,对贝贝的外婆生前亲自取出的80余万元不作为遗产提出主张,但可以证明她的医疗费用、丧葬费、墓穴费用均由其自己承担;在贝贝的外婆去世前,两被告在没有任何授意的情况下,利用掌管身份证、存款账户信息的机会,取走其名下大笔存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如数返还。 两名被告表示,虽然贝贝的外婆生前未就存款作书面表示,但她将身份证、存折密码交予被告,表明已将存款赠与被告,故不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被继承人的丈夫、女儿均先于其死亡,原告贝贝系其晚辈直系血亲,依法可代位继承遗产。被告主张由其取出的钱款属于赠与,应归其所有,但未提供受赠的证据。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分析,在贝贝的外婆病重期间,立下字据处理其身后事宜(包括房产),表明她意识清晰。被告取款时间均发生在贝贝的外婆死亡前半年,其间没有需要动用大额钱款的事实,若她有意处理存款,必定会有所交代。被告虽依据贝贝外婆的身份证及存款密码提取钱款,但并不意味着贝贝外婆有赠予财产的意思。因此这部分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贝贝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对这笔钱款主张权益。 知识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5.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7.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婚姻法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特殊继承:代位继承 特殊继承:代位继承 继承人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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