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分立 债务承担 我国相关法律均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