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内债务纠纷案 |
释义 | 日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兰州市首例婚内债务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令丈夫贾某连本带息偿还,妻子胜诉。 妻子无奈状告丈夫还钱 据了解,2004年初,贾某以家庭需要为名向时为恋人的卫某借款13万元。考虑钱是父母的,卫某让贾某打了一张借条。 据卫某称,婚后两个人无论从性格、脾气到思维习惯等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从细小家庭矛盾的难以化解到接连不断的大小争吵,丈夫发展到不和她沟通,两人的情感遭遇危机。2005年5月底,两人开始分居。 此时,静下心来的卫某想到了丈夫在婚前借的钱,因为钱是父母的,这个钱必须得还给父母。经过两人协商,2005年8月,贾某向妻子归还了借款49800元,但对余款及约定的利息,贾某拒绝归还。2006年5月,无奈中的卫某把丈夫贾某告上了法庭,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与丈夫的借款纠纷。 丈夫应该清偿其婚前借款 2006年5月19日,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卫某提出了丈夫偿还其借款101866元及利息的要求。但被告人贾某却辩称:妻子所持有的借条是他当时为了达到与卫某结婚的目的出具的,妻子没有借钱给他;自己和妻子的夫妻关系仍然在续存期间,债务主体混同;自己2005年归还的49800元是应妻子要求给的离婚时的补偿费,并非用于归还借款等等,贾某依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七里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夫妻关系,但双方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婚前,根据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该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婚前个人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的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且被告所借原告借款,有被告所出具的借条凭证为证,应予以认定,该合法债务应当由被告个人依法偿清。对于被告提出的其他抗辩理由,法庭认为由于被告所提供的相关书证及证人证言不能反驳和抗辩原告的诉讼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相关规定,七里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丈夫贾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妻子卫某借款80200元及利息22691元。 丈夫贾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06年底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贾某在上诉中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夫妻之间婚前的债务关系在婚内无法进行处理,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夫妻关系的一方在婚内归还另一方婚前债务缺乏法律依据等理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个人债务应由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予以清偿。贾某与妻子卫某的夫妻关系虽然仍在续存期间,但现在双方已分居生活,个人收入由其自己支配,故原审法院判决丈夫贾某用个人财产清偿其婚前借款并无不当。丈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婚姻中财产风险如何预防 代理该案件的姚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这个案子有点特殊,但并不是立法上有什么特殊,主要是从风俗习惯方面来看觉得有点特殊。案情并不复杂,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认定,法律对这起婚姻内的债务纠纷作出了最终的判决,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但这位律师同时认为,作为妻子的卫某是在夫妻情感发生危机时才作出诉讼决定的。其实借款行为一旦发生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即可以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妻子状告丈夫的案子已告一段落,但胜诉了的卫某似乎并没有多少欣慰。采访中她告诉记者,她对自己的婚姻已经不抱希望,卫某希望能通过自己的经历给身边的人以借鉴。 记者同时也联系到了卫某的丈夫贾某,贾某不愿意接受记者采访。当记者提到他和妻子的婚姻关系问题时,贾某表示,这是隐私,相关的问题可以去问卫某。 对这起婚内债务纠纷案,兰州一位法学专家认为,卫某是在遭到丈夫不理会、漠视的情况下,即遭受了家庭冷暴力的情况下才提起诉讼的,她其实是个弱者,她的诉讼其实是一种弱者的维权行为。从这个角度来看,作为卫某,提前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预防这种财产风险和情感风险是她正确的选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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