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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使抵销权的条件
释义
    抵销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抵销制度规定于《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相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合同法》是从债务的角度规定抵销制度,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难。如果从债权的概念出发,比较容易解释。就是双方当事人在互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一方以自己的债权抵销对方的债权,使对方的权利在同等额度内消灭,而不得再行使的制度。行使抵销权的一方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产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约定抵销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有效,无讨论的必要。本文中的抵销指的是法定抵销。法定抵销权的行使为当事人一方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且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消灭对方权利的效果。因此,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一)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抵销的目的是消灭对方的债权,但对方的债权不会无原因的消灭。债务人消灭对方债权可采用的方法包括清偿、混同、提存、法律或事实的客观给付不能等。而抵销采用的是以享有的对对方的债权相抵的方式实现的。因此,双方之间互相享有债权债务关系,为抵销行使的前提条件。当然,主动债权如系受转让而来,理应属于可用于抵销的债权。
    (二)主动债权合法有效且届履行期。主动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并且已到履行期,非法债务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用于抵销,如赌债等。至于被动债权是否已到达履行期则在所不问,与未至履行期的被动债权抵销可视为主动债权人已放弃履行期利益,是对自己权利的抛弃。如主动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亦属于可抵销的范围,因为主动债权虽已超过诉讼时效,仍合法有效,只是使对方取得了抗辩权。
    (三)主动债权与被告债权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一般情况下,只有金钱和种类物可以抵销。而特定物不适宜抵销。但如果以品质较高的标的物抵销品质较低的标的物,对于被告债权人来说,其权利并未受到影响,应当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
    (四)被动债权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有一部分被动债权属于不可抵销的范围。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抵销,比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债权。因侵权形成的债权不得抵销,如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债务等。
    抵销属于形成权的一种,行使抵销权的结果可以在同等范围内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抵销的条件是双方均具有同种类标的的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抵销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一方以通知的方式行使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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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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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3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