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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可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释义
    读者问:我朋友张先生向我借了5万元做生意,借条上明确写明还款日期为今年3月30日。还款期到后,张先生却称没钱,拒绝还钱给我。据我所知,有个姓李的朋友欠了他10万元钱,已到期,一直没还。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周玲律师:《合同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债权人唐先生可行使其代位权,即当张先生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时,唐先生可直接起诉张先生的债务人李先生,要求他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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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3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