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能追回欠款吗? |
释义 | 读者问:2007 年6月5日,我朋友胡某因其经营的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20万元。我俩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为2007年12月31日。同日,我向胡某开出一张金额为20万元、收款人为胡某所经营公司的转账支票。借款期限届满后,胡某未偿还本金。后我向胡某主张还款,胡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无奈之下,2010年2 月,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及所经营公司共同偿还本金20万元。庭审中,胡某却称我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而拒绝还款。请问律师:我还能追回欠款吗? 田阳律师解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规定,朱先生在 2007年6月5日将支票给胡某,约定还款日为2007年12月31日,其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而朱先生于2010 年2月提起诉讼,表面上看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得不到法院支持。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据此规定,若朱先生可以拿出确实的证据证明自己在诉讼时效期间曾就此债务多次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法院应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则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从主张权利次日起重新计算。朱先生还是有可能追回欠款的。但是,如果朱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其向胡某主张过债权,而且胡某拒不承认朱先生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过权利,则朱先生就要承担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通过这个案例,提醒广大债权人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再经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后将丧失胜诉权,使合法权利失去了法律的保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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