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及其根据 |
释义 |
【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及其根据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缔约时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或不成立,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 这种责任的根据是什么?大多数学者在研究这种责任的根据时只从理论根据入手,而忽视了另外一个重要的根据——法律根据。因为任何一门学科的理论研究都是为实践所服务的,只有把理论研究和实践水平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做到相辅相成。 一种观点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先义务,它实际是违反诚信原则产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接触,磋商之际,依诚信原则,则负有协力、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因一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违反些种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即应承担赔偿责任[1]。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道出缔约过失责任的直接理论依据,除此之外,缔约过失责任还有另外一个理论依据,即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与之相伴随而产生的意思责任理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缔约的一方可自由地选择相对方。缔约的双方可自由地选择缔约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而且当事人的各种约定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而发生法律效力,基于这种意思自治与之相半随产生了意思责任,缔约人应对自己的意思表示负责,不管这种表示是积极的作为表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表示,因此,对有过失的缔约人,因其缔约过失而使合同无效,被撤销或不成立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这种责任的法律根据是什么?按照民法的原则要求和对法律行为应具备条件的规定,作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合同,必须是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和意思表示真实,否则所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文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现行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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