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质化拆迁拆了法治政府的台 |
释义 | 茶陵县政府竟然把公职人员当成推进拆迁工作的“人质”,或许会对停滞不前的拆迁工作产生某种立竿见影之效,但类似通过人质化运作推动起来的拆迁,又分明属“谁影响xx发展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之“株连拆迁”的变种或翻版。如此“株连”式的野蛮拆迁,其实质仍充斥着某种封建专制或流氓政治的恶质和遗风。 放在法治语境下检视,茶陵县的“人质化拆迁”的确存在太多“法治硬伤”:一是少数县领导政绩熏心,把造福后代的水库建设变成了其打造个人政绩的工具或载体,故而一旦操作起来,就难免与百姓意见相左,结果使得原本的动力变为眼前的阻力。二是茶陵县擅自“株连”拆迁户亲属的“人质化拆迁”,与当今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严重相悖。尤其在以人为本被写进宪法的情况下,茶陵县为推进工程进度仍使用人治社会的“株连”手段,公然侵害拆迁户亲属的合法权益,甚至毫无根据地对其实行停职、停岗、停薪之“三停”处罚,分明是在违法行事。正如康德所言:“人只能作为目的,不能作为手段。”此也乃实施以人为本必须始终秉持的精准要义。三是政府借“人质化拆迁”滥施淫威,有行政滥权之嫌。因为就拆迁工作而言,相关部门只能就有关问题和纠纷与拆迁户直接谈判或对话,而非把跟拆迁没直接关系的公职人员作为“人质”向拆迁户施压。 毫无疑问,茶陵县搞的“人质化拆迁”,不仅容易激化政府与拆迁户之间的固有矛盾,而且更拆了自己构建法治政府的台。因为从构建法治政府急需完成的角色转变任务来说,不仅要求各级政府从统治角色向管理角色转变,而且更要从管理角色向服务角色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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