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 |
释义 |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怎么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既要正确理解和切实贯彻契约自由原则,又要充分认识施工合同的特殊性。要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依法认定合同效力。要正确区分合同变更与“黑白合同”。要妥善处理黑白合同问题,在裁判结果上,不能使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获得比合同有效更多的利益。 2、在多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区分过错责任来结算工程款,而非一律以实际履行的合同来计算工程款,否则无异于鼓励当事人积极促成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从签约主体(是否有资质)、签约的前提条件(是否需要进行招标)、签约的起由(是否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方面进行认定。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首先从上述几个条件人手,一一对照,确定合同的效力,只有正确地认定了合同效力,才能正确地进行下一步的审理。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和大家一起了解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等相关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加了解与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通过了解我们知道,如果因为合同纠纷而提起诉讼,那就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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