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公司法解读之三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
释义 | 该项制度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 1、控股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即分不清是控股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界限; 2、控股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即分不清是以控股股东的名义还是以公司的名义与他人交易,主要适用于控股股东为母公司而被控股的公司为子公司的情况; 3、控股股东与公司理混同,即控股股东与被控股公司管理人员几乎相同,主要适用于控股股东为母公司而被控股的公司为子公司的情况。 说通俗点,就是控股股东与被控股公司的财产、人员、管理人员划分不清,名片上印有两个公司,共用一处办公场所,共用一部电话传真等。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公司控股股东意欲逃避公司债务,严重损害到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该债权人就可以到法院请求法官要求躲在公司面纱背后的控股股东站出来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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