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之债和共同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一、连带之债和共同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连带之债与共同之债在法律效力上存在显著区别。 1.共同之债虽然可以参照连带债务的规定来处理,但这是因为给付的不可分性,而非实质上存在连带关系。 当给付变得可分时,共同之债就转化为可分债务。然而,连带债务则不受给付是否可分的影响,当事人之间始终存在连带关系。 2.共同之债不能部分履行,而连带债务可以部分履行。 3.对于连带债务,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履行、免除、抵销、混同、请求等,具有绝对效力。而对于共同之债,除履行外,这些事项仅有相对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连带之债的定义,即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不可分与连带之内涵 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在内涵和外延上有所区别。 1.从划分标准来看,连带之债是基于“债的主体”相互关系进行划分的,而不可分之债则是基于“债的标的”进行划分的。这意味着连带之债和不可分之债是从不同角度观察债的结果。 2.两者的形成原因也有所不同。连带之债的连带性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愿决定的,而不可分之债的不可分性则源于给付标的的客观性质。 3.在履行方式和原因上,连带之债的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债务人进行履行,而债务人只需向任一债权人清偿即可解除债务。 而不可分之债则要求债务人必须向全体债权人进行清偿,否则清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 三、履行方式和原因差异 1.在连带之债中,债权人为复数,任何一个债权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都可以请求债务人为全部给付。债务人向任一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即构成债务的解除。 这意味着债务人享有充分的自由,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债权人履行债务,法律对此未施加任何限制。 2.而在不可分之债中,债务人必须向全体债权人进行清偿,或者向全体债权人委托的人进行清偿。 综上所述,共同之债和连带之债的主要区别在于债务人需要承担债务是否可以分割和部分履行。共同之债是基于给付的不可分性而存在的,而连带之债则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连带关系而存在的。 同时,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在内涵和外延上也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划分标准、形成原因、履行方式和原因等方面。这些区别使得我们在处理不同类型的债务时需要采取不同的法律措施和策略。 了解了“连带之债和共同之债”的区别,你是否对债务关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在法律网上发起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