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伤残鉴定是在何时进行的 |
释义 | 一、工伤伤残鉴定是在何时进行的 伤残鉴定一般应当在工伤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日内做;如果单位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则伤残鉴定应当在一年内做;如果职工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则应当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请工伤鉴定的材料 法律网提醒您,申请工伤鉴定需要的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身份证明;有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其他。 三、工伤鉴定不服该怎么办 工伤鉴定不服的办法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七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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