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对照论述 |
释义 |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对照论述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 二、有哪些情形导致要约失效 法律网提醒您,以下四种情形会导致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要约公告有违约责任吗 如果要约送达受邀人要约成立生效了,要约人违约了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要约的有效条件即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要约必须同时具行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1.要约应由特定的人提出。该特定的人是希望订立合同的人,要约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可以是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要约人的代理人。但要约人名称应在发出的要约明示,比如商店陈列标价的货物,即是一种要约。作为要约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发出的要约属无效要约。 2.要约应受要约人提出,受要约人是有限制条件的特定的人。 3.要约必须内容明确。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要约必须把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标的物的名称、价格、数量、规格、质量等要素明确表示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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