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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使用
释义
    征地补偿费是被征地农民密切关心的问题,与农民的生计大事息息相关。对于征地补偿费如何更合理地进行的分配和管理使用,不仅是被征地农民迫在眉睫的需要,而且可以在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文法律网小编为您解读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使用知识,供你参考,感谢您的阅读
    
    征地补偿专题
    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使用主要内容如下:
    全面推行乡镇人员编制实名制
    据了解,经过几年的改革实践,北京全面取消了农业税等专门面向农民的各种税费,大幅度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及实现城乡和谐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还没有完全消除。近日出台的《做好本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对乡镇机构改革和农民权益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乡镇机构改革上,全面推行乡镇人员编制实名制,减少临时聘用人员。建立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协调机制,确保五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数只减不增。合理划分乡镇政府职责权限。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由上级部门承担的职责,不再转交乡镇政府承担。
    市、区有关部门不得以机构上下对口或项目安排、资金分配、年终考核等手段,干预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取消针对乡镇政府的招商引资等考核指标和脱离实际的“达标评比”活动,创新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使乡镇政府集中精力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两费”使用情况应依法公开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的问题,《意见》明确指出,征地补偿费中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要按照“谁投入,谁享有”的原则支付所有权人;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应首先用于安置征地转居人员。对已确定的被征地转居人员,按照《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提供安置费用;对尚未确定的人员,要按照标准计算出安置费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征地补偿费用于支付上述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可作为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统筹农民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原则,依法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和使用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公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意见》还规定,杜绝向农民(含农户、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国营农场)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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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1: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