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施征地补偿主体是什么 |
释义 | 实施征地补偿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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