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过错责任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一、无过错责任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无过错责任的常见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二、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 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如下: 1.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3.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4.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的弊端 无过错责任的产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加大了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但在审判实践中,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其不足之处和存在的缺陷愈来愈多地暴露在人们的面前。无过错责任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法律网提醒您,无过错责任缺乏必要的弹性。所谓弹性,就是可伸缩性、可解释性和可变通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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