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品质量中不真正连带责任共同被告是谁 |
释义 |
一、产品质量中不真正连带责任共同被告是谁 产品质量中的不真在连带责任的共同被告包括生产者和经营者,受害人可以对他们提起侵权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当事人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受到伤害的,可以对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审理后,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应当由生产者赔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由销售者承担责任,如果是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连带责任一般承担多少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条规定,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因此,连带责任内部份额的确定标准如下: 1、根据各自的过错责任来确定; 2、根据原因进行比较; 3、平均分担赔偿数额。 三、正确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凡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一定是共同被告,这是由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特点所决定。对于有些判决判令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若不是诉讼主体确定有误,便是实体处理不当。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产品质量中不真正连带责任共同被告是谁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的讲解,我们可以知道产品质量中的不真在连带责任的共同被告包括生产者和经营者。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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