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害隐私权 |
释义 | (一)侵害隐私权概述 所谓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事情。隐私权就是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54]可以这样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因此,隐私包括三种形态,一是个人信息,为无形的隐私;二是个人私事,为动态的隐私;三是个人领域,为有形的隐私。[55]隐私权的性质在学界有不同观点,有的认其为自由权,有的认其为一般人格权,有的认其为名誉权。[56]我们认为,隐私权为具体人格权,这也是民法学界通说。隐私权具有下列特征:一是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57]二是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三是隐私权的保护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基本内容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隐私支配权。所谓侵害隐私权,就是以隐私权为对象的人身侵权行为。 (二)侵害隐私权的构成和形式 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一般有四项,一是侵害行为,即加害人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二是加害人有过错,即侵害隐私权的加害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过错;三是有损害后果,即个人隐私暴露,其不以是否侵害隐私权人的名誉以及该事实是否为第三人知道为前提;四是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种:[58](1)刺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包括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和资讯。(2)干涉、监视私人活动。如监视私人活动,准许或不准他人从事某种私人活动,窃听性生活,私人跟踪等。(3)侵入、窥视私人领域,包括私人住房、日记、身体、箱包、通信等。(4)擅自公布、非法利用他人隐私。 (三)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对隐私权未设明文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侵害隐私造成名誉损害的,依侵害名誉权处理,[59]在实务中也是这样做的,显然采用的是间接保护的方式。[60]我们认为,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应该通过立法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61]因为名誉权和隐私权是两种独立的人格权,名誉权不能包括隐私权,反之亦然。为了克服成文法之局限性,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侵害隐私权在很多情况下可能造成名誉损害的特点,将宣扬隐私等造成名誉损害的行为,比照侵害名誉权行为,是有益的尝试,应该承认其积极意义。但这种间接保护方式是不完备的,许多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并未同时造成名誉损害,因而无法用这种间接保护方式予以救济。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确立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式,以更为全面地保护隐私权。 从民事责任角度来说,侵害隐私权,加害人应当予以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利益的损害赔偿。还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适用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形式。 法律网为您推荐相关文章 侵害贞操权 侵害自由权 侵害肖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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