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土地拆迁赔偿离婚后会不会还有份 |
释义 | 一、集体土地拆迁赔偿离婚后会不会还有份 集体土地拆迁不赔偿,而是补偿。在离婚后一般没有份。 在离婚时,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土地补偿款的取得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应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项目 法律网提醒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项目有: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对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当地政府制订的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来进行认定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三、集体土地拆迁补偿纠纷的诉讼时效 拆迁补偿诉讼时效是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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